贵州: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27日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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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严格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高考方案》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评价(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个性发展评价(含个性特长、突出表现与获奖情况)。

  普通高中毕业考生由就读中学进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报考军队、公安院校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公安部门等,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军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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