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27日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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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招收定向生与同批非定向生执行同一批次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适当降分。
(二)报考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考生,填报志愿前须与考生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协议。
报考江西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铜仁学院、毕节学院、凯里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贵阳学院、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免费师范生的考生,须与定向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协议。
(三)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黔招委〔2012〕17号文件执行。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相关文件规定,今年我省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增加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余庆县和中山区5个县(市、区、特区),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我省71个县(市、区、特区)。
(四)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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