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27日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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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二)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开、公示。

  (三)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本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四)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各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示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天,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要公开举报信箱、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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