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27日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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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规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进一步加强高考组织实施工作,认真开展考生诚信教育,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群体性舞弊行为和非法招生活动,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确保招生考试安全。
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省招生监察办和相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
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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