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04月19日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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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试组织管理

  1.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交警)、卫生(防疫)、保密、无线电管理、电力、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防疫、电力保障、考点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2.各级招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对辖区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化考点建设、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资格审查及与招生相关的社会管理工作负总责。发挥“四个第一责任人”工作机制,即:规范化考点建设、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招生部门负责,考区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点考务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为第一责任人。

  3.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完善教育、公安、保密、信息、纪检监察等招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动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察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环境。

  4.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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