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09日
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普通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2.体检时间:各市(州)根据自身情况安排辖区内考生体检工作,全部体检工作须在3月底前完成。
3.体检地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
4.体检标准及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精神,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我省《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甘招委发[2013]1号)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5.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我省确定的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义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
6.军队、公安、司法警官、招飞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体检、复查、面试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体检表的扫描工作于2013年5月上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8.军检表(特殊类考生)扫描工作于2013年7月上旬完成。
9.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的制作、扫描等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甘教基[2013]18号)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