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机构和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在普通高校招生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理。
十七、附则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招生办将根据工作进展下发各类工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