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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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照顾政策
(一)照顾政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照顾加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8)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9)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项目中第1至7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2.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以上项目中第1至3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预科生、定向生、三校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二)资格审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三)证明的有效期限
各类享受照顾考生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四)考生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招生办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单位及中学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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