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09日 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十一)录取原则

  1.普通高校和省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最大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若高校对第一志愿调档比例有要求的,按高校意见协商调整。省招委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普通高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招生院校未经省招生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省招委会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各种特殊招生,省招生办也需网上投档,保证考生正常电子注册。

  4.普通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普通高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加盖省招委会录取专用章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普通高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和普通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6.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应提前向省招生办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7.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8.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9.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普通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正常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2013年,我省专科层次院校录取实行录取期间放大录取比例,录取结束后,不进行补录,只解决遗留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