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2026年06月17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考试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学司函〔2026〕19号)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在青分专业招生计划。在青招生高校及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通知》青教综〔2023〕31号执行,原则上不得在招生当年临时变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省考试院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编印《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排和省教育厅计划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