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2026年06月17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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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十五条 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十六条 高考资格审核贯穿招生录取全过程。凡查实考生高考资格存在问题的,报名阶段取消其报考资格;入学前取消其入学资格;入学后取消其录取资格或注销学籍;毕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限期收回或依法予以没收;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结束后接到的高考资格举报信访件,由各市州高考资格审查专项工作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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