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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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六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需要阶段性保密信息的保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
第六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招生高校及相关学校要全面落实高考成绩发布及高校招生宣传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做到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及录取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各高中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班级群或家委会等各类方式统计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以某数量或质量替代等隐喻方式)公布、宣传高分考生成绩统计信息、录取信息,不得在校外或校内摆放、悬挂、张贴关于高考成绩及录取率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
各级新闻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报道、炒作有关“高考状元”“高分考生”“清北率”“高考成绩屏蔽生”“成绩排名”“录取率”等敏感话题。
各地不得以高考成绩对高中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惩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第七十条 省考试院、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考试院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考试院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七十一条 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6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6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6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生源选拔工作的通知》《关于2026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2026年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考试院官方网站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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