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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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划管理
39.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0.高校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聚焦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行业需求,结合自身定位、办学条件、就业状况等,建立完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招生计划安排,着力提高人才培养适配程度。高校编制的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41.高校要优化招生工作方案,原则上按专业开展招生,严控大类招生的数量和规模。在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进一步优化专业组设置,将关联度高、培养要求相近的专业编入同一专业组,合理控制同一专业组的专业数量,提升考生专业志愿满足率。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42.定向计划。高校经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区招生。
43.预留计划。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44.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并于开始填报志愿前予以公布。公布的计划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45.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或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46.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在征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同意后,一律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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