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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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76.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考试招生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组织选择性考试科目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我区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外语口试等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内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77.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考试招生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高考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并指导考生参加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
(4)高考期间设立高考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快速处理高考中出现的各类突发、偶发事件,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保护考生和涉考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实行市、县、中学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配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78.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考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教育考试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11)强化招生录取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维护良好招生秩序。健全校内招生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多部门参与、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生部门、招生工作人员(含外派招生宣传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12)加强与中学的育人衔接,帮助学生加强对学科专业、科技前沿的认识,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积极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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