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26年05月14日
来源:柳园清风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不得隐瞒。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考生体检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25〕9号)要求严格执行。
10.高校应根据学校和专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体检要求,高校体检要求不得笼统使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之类的表述;对于不予录取的情况或受限专业必须明确提出,且不能超过体检指导意见范围。如未明确提出,则视为高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超出体检指导意见的条款要有依据,且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对于专业培养中不宜报考的情形,要说明原因并提醒考生谨慎报考,但不能做出限制报考的要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军士生、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军检工作另文规定。
11.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信息。如有生理缺陷或疾病,应了解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等。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