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3年05月15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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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招生计划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我省教育考试院,由我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高校分科类公布招生计划。其中,各高校在按文理分专业公布招生计划时,依据培养目标、生源情况等,自主确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及等级要求。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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