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3年05月15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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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录取要求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省教育考试院联系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列。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为妥善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如空军招飞落榜、军校录取体检复查落榜、残疾考生高分落榜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其他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招委会批准,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高校予以解决。所涉及的高校有义务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相关工作。
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录取新生名单。录取结束后,各高校要按照《关于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苏价费〔2001〕191号、苏财综〔2001〕99号、苏教财〔2001〕68号)要求,及时缴纳录取费用。
高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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