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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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重庆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3〕9号)文件执行。
八、体检医院应是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体检医院不能做出结论的,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商重庆市卫生局确定一所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市招委、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商卫生局确定。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更改。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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