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6年06月22日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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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20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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