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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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广西招生考试院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广西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八)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九)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志愿。
(十)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香港、澳门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一)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广西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已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由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成,并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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