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7月03日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3)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由于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由高考加分项目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虑到各级各部门审批流程及公示时间等因素,考生须在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流程。如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加分、降分照顾资格的权利,逾期不再办理。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须在2013年3月5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加分、降分照顾资格材料分类汇总报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①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案。

  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必须在2012年12月15日前将《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一式三份交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结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经审核后,于12月20日前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后,于12月30日前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考生本人)报送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定。县级人口计生局须在2013年1月15日前审查完毕,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分别在考生户口所在村居民聚居地和就读所在学校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审定后的《登记表》1份在2月5日前退回考生本人。《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人口计生局留存1份,另1份连同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备案。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交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2013年2月28日前考生本人必须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交经县级人口计生局审定的《登记表》。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③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人事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④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⑤台湾省籍考生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⑥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⑦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包括父亲或母亲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教考试〔2009〕5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2013年4月15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3.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5.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