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30日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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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在4月30日前结束,由县(区)招考委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江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时间为5月25-27日。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和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组织的军检。军检由设区市招考办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军检费由考生自理。

  报考我省艺术类空乘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空乘专业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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