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53、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违规违纪的考生、考务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考试违法案件,将由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等进行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