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3年05月27日 来源:湖南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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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信息公开公示

  4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在招生省份的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各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市、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公示的考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相应项目等内容。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3.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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