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10日 来源:天津市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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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招生章程经审核

  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职院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 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3.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 类型、在津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外语的要求、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学 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 以及其他须知等。

  4.在津招生高校应在我市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市高招办,市高招办 将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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