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10日
来源:天津市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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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生入学
1.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2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 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 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2.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 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在津录取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传报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考生名单对其录取资格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 备案。
3.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律 检查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类招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 飞行员工作和港澳高校招生、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按照教育 部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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