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06日
来源:湖北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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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9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考生可通过省招办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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