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04月19日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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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录取

  34.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35.分类分批划定并公布分数线、分批填报志愿、分批录取。

  已被上一批次(包括各批提前录取和单独录取)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录取。

  (一)录取批次

  36.文理科录取工作分三批进行,分别对应三个考试类别科目组。

  第一批为重点高校、“211”高校和经批准列入该批的本科高校专业,对应一类考试科目;

  第二批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对应二类考试科目;

  第三批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对应三类考试科目。

  37.提前录取的学校按重点高校、一般本科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分别安排到各批提前录取。

  38.艺术类录取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为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院校、清华等13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其他专业校考和进入“211工程”建设院校及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二批为专业省统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三批为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

  体育类录取分本、专科(高职)两批进行。

  (二)分数线

  39.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分类分批按一定比例划定并公布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按美术、广电及其它类分别划定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

  40.第一次划定文理科第一批、艺术和体育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确定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划线比例;后续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最接近确定比例的分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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