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04月19日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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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8.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中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和高校、中学在高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
89.篡改其他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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