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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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公开公示
62.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需公开公示的信息,应分别在省级招办、有关高校的网站,以及市县级招办、考生所在学校公开公示。其中,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我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由省级招办在其网站上公布。取得报名资格、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资格、特殊类型招生省级测试合格资格的考生名单,除由省级招办在其网站上公示以外,属社会考生的,由所在市县级招办在办公地点的公告栏内再次公示;属于应届毕业考生,由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再次公示。取得特殊类型高校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有关高校在其网站上公示后,需抄送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省招考院同时公示。
63.市县级招办和学校将考生的有关信息,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以后,方可向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报送信息内容,并保留至当年的8月底;省级招办和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开公示的信息内容保留至下一年度的4月底。
64.各级招办、有关学校要在公开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方有举报者,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5.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6)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6.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州(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7.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68.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招生经费
69.我省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学校事业费列支。
70.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我省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1.考生在招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省招考院或高校予以处理。在报名、考试阶段至录取阶段被发现的,由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1)在全国统考(含全国统一考试、特殊类型招生省级考试、省级其他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有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3)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4)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照顾加分、降分投档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录取资格、考试资格、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的;
(5)弄虚作假或违反户籍管理规定,通过违规办理迁移户籍、中学学籍档案,移民跨省(区、市)报名的;
(6)故意扰乱录取场所工作秩序,严重影响录取工作正常运行的;
(7)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考生答卷的;
(8)涂改他人的志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偷换他人的中学学籍档案、招生考试档案、户籍、录取通知书骗取入学资格的;
(9)在报名填报志愿、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的报名、填报志愿、录取系统及相关网络、设备的;
(10)通过向工作人员行贿等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得到纵容、包庇本人违规考试的;
(11)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考院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7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由省招考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7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附则
74.部分高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5.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6.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7.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依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订《云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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