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0年05月31日 来源:云南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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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高中毕业中学生登记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招考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和管理制度。

  8.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对本区域内考生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校对、审核、复查并进行信息公示,经确认无误后提交州(市)招考办。办理中学集体报名的中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州(市)招考办负责对本区域内采集的所有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核准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省招考院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我省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的考生评语栏目中,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军事院校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3)体检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4)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在考生报名后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必须于4月底之前体检完毕(包括需复查的)。确需进行体检复查者,须由原体检医院提出,经当地招考办同意,可介绍到上一级医院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争议由省招考院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5)考生须按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的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缴费,县(市、区)招考办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3.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各高校,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五、考试

  14.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5.全省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16.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7.各州(市)、县(市、区)招考办和有关高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控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8.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19.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如下:

  (1)文化统一考试时间表

  科 目 日 期

  时 间6月7日6月8日

  09:00—11:30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数学外语

  (2)专业测试及时间。

  报考外语院校、专业及报考科技外语及需要加试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均须参加省招考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自2010年起我省英语口语考试将采用计算机辅助考试的方式,试题采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机计算机辅助口语考试试题。

  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3月20日、21日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招考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统一集中在云南师范大学进行。

  (3)报考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全省音乐学(师范类)、美术学、艺术设计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集中在云南艺术学院进行。

  省内艺术类其他非统考专业考试和省外(部属)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由各招生学校自行确定。考生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全省统考专业的专业考试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发放参加文化考试成绩通知单,统考成绩在同类专业中通用,但统考专业和非统考专业的专业成绩不得兼用。专业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通知考生。考生不论任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者一律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4)文化统一考试试卷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评阅。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对成绩有疑问的,在考生收到高考成绩后,于6月27日前可向当地招考办申请并办理查分手续。省招考院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卷面分数进行复查。

  20.考点应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21.统一考试分为文史(含艺术、体育),理工(艺术、体育)二个科类。

  文史(含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含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数学科分为文科卷、理科卷,文史类的数学为文科卷,理工类的数学为理科卷。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听力测试计入外语总分。

  两个考试科类的全部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每科类总分为750分。

  22.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我省将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我省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今年省招考院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网上评卷管理,确保网上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高校必须加强评卷场地建设和管理,有责任完成好网上评卷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严密组织实施。

  23.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我省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考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招生章程。

  25.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月10日前完成对省内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6.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校应在4月20日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招考院。

  27.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8.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在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高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0.部分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

  31.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2.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

  33.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必须按时报送教育部。

  34.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省招考院。

  35.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通过《云南招生》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6.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院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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