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09年06月12日 来源:甘肃省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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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招生经费

  58、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考生报名须交报名考试费100元,电子档案制作费30元,外语听力考试费20元。参加本省单独命题考试的“三校生”,每生须交纳文化统考报名考试费60元。考生参加艺术、体育等专业课考试,须交专业考试报名费;艺术类专业考试费每生100元,体育专业考试费每生120元。招生院校缴纳的录取费,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费[1999]269号、甘价费[2001]16号文件执行。

  59、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0、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招办和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省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61、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62.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附则

  63、根据教育部规定,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设立常设的招生办公室,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人员、资金和设备。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64、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省招生委员会要和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省招生委员会要和有关评卷院校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责任书》;省招办要和高考试卷印刷厂签订《普通、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试卷印制合同书》,建立责权一致、严密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65、各级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按照《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务管理规定》和《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认真做好招生考试各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优化服务,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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