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09年06月12日 来源:甘肃省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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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照顾政策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特征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⑸、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⑺、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⑻、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⑼、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据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得由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⑽、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⑿、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凭省侨办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凭省委统战部证明,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⒀、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⒁、对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领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户的考生(领光荣证),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⒂、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⒃、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加分特征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其中第(1)至(9)条适用于应届生,录取预科生、定向生、三校生投档时不加特征分。各类加分特征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48、对于享受各类特征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特征项目除在省招办网站上公布外,还应在考生所在县级招办和考生所在单位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单独招生

  49、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教学厅[2008]14号文件执行。体育院校专业的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50、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按教育部教学司[2008]25号和甘招办发[2008]96号文件执行。

  51、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单独招收职业高中(中专、中技)毕业生,按《200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招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52、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教学厅[2009]1号和甘招委发[2009]4号文件执行。

  53、军队院校的招生,按教育部、总政治部[2001]政干字第220号文件执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9号文件执行。

  54、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教学司[2008]26号文件执行。

  55、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按教育部教学司[2008]27号文件执行。

  56、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招生按教育部教学厅[2008]16号文件执行。

  57、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公安类院校招生、司法类院校招生、国际关系学院的招生按有关部委规定执行。

  兰州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按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9年海军、空军招收和选拔飞行学员计划的通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二OO九年空军招飞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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