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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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报志愿
22、今年在我省招生的高等学校来源计划分为六个批次进行录取,分校分批次分科类的招生计划在省招办印制的《招生通讯》上公布。我省今年实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考生在明确自己的高考成绩的情况下,分两段填报志愿。第一阶段:6月23日至26日,填报提前批、第一批重点院校和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志愿(I卡);第二阶段:7月14日至7月18日,填报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民办院校本科)志愿、第四批普通专科院校志愿和第五批高职专科院校志愿(Ⅱ卡)。每个批次设一个第一志愿,三个平行第二志愿和服从调剂志愿(志愿Ⅱ卡不设服从调齐志愿)。第一志愿可填报四个专业,平行第二志愿每所院校可填报两个专业。
23、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分为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理/文)类、音乐(文/理)类、美术(文/理)类、高职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理考生报考体育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理工类院校及专业;体育文考生可报考招收文科的体育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文史类院校及专业。艺术文考生可报考招收文科的艺术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文史类院校及专业;艺术理考生可报考招收理科的艺术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理工类院校及专业。
24、考生填报志愿时,须以省招办印制的《招生通讯》公布的学校为准,招生学校及专业公布在哪个批次,考生志愿就填报在那个批次。考生应按招生有关规定填涂志愿卡,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与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5、凡填报定向招生院校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七、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考生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7、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成绩信息(包括考生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志愿卡、考生特征表(照顾加分项目)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徒手画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
28、市、县招生办公室应根据《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信息标准》(2008年修订版),按照《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的信息采集有关要求,采集、核查、确认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省招办对各地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建立并保管。考生纸质档案应装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志愿卡》、《考生特征表》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领取自己的考生档案,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八、招生来源计划
29、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与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照网上和有关计划编制要求安排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0、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解决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1、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安排定向招生计划。省属本、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定向生招生计划。省属师范本、专科学校面向全省招生,不实行划片招生。
32、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外省省属院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汇总后向我省下达;我省省属高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汇总后下达。省招办将汇总生源计划向社会公布。
高校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的确定,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九、录取
33、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省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文化课统考成绩,按略多于高等学校计划招生总数,分科类、分批次、分三次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一次是6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确定第一批重点、第二批普通本科、民族院校本科的文、理最低控制分数线;第二次是7月上旬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集后,确定体育、艺术类本科分数线;第三次是7月中旬独立学院本科、高专高职志愿汇集后,确定独立学院本科、高专高职的文、理科参照分数线和体育、艺术类专科参照分数线。
34、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生委员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5、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和各种录取数据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严禁任何 “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36、高等学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为使远程网上录取工作进展顺利,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招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37、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38、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按教育部教学厅([2009]2号)《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执行。
39、民族院校招生。省外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原则上按70%左右投档,其他考生按30%左右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按7 :3投档,即:少数民族考生按70%投档(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6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10%),汉族考生按30%投档(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占20%,其他地区汉族考生占10%),由学校审查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只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省外院校民族班、预科班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省内院校民族班、预科班按照8 :2投档,即:聚居少数民族考生按80%投档,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20%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1、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留计划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及预留计划的使用。
42、高等学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加盖“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等学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协商妥善解决。
4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县级招生办公室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情况。
44、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应提前向省招办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45、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报到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教育部规定报省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凡按考生志愿录取且未报到入学的考生,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招办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学校提供,如学校因考生缺失诚信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今年录取时,向招生院校提供2008年按志愿录取后不报到考生和2009年违规考生的情况。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组织补录或换录。对于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公布招生计划总量10%的省内专科、高职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委会同意,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学校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进行补录。已被学校录取而未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补录。
46、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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