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09年06月12日 来源:甘肃省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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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户(学)籍审查按甘招委发[2008]40号文件办理。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方可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⑷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⑸上一年度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⑹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元月2日至10日,逾期一律不予补报。

  报名地点:考生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因公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我省职工及职工子女和在我省工作的外省市的职工及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甘招委发[2008]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考手续。

  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等办理报名手续。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5、思想政治品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作出全面鉴定或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7、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高等学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各地招生委员会要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抓好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实施。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应于3月底前结束。

  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设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原则性强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体检工作。省上确定兰大附属一院为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议的问题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8、军队院校招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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