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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7 10:28

奖学金设置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系陕财教[2020]206号附件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普通高校免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本专科在校学生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到地方高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细则,由高校自行制定。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系陕财教[2020]206号附件

第一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提出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到普通高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普通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 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组织进行。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 生,专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和荣誉称号。

 

等级

标准(元/学年)

评定比例

一等专业奖学金

800

全班人数 5%

二等专业奖学金

500

全班人数 10%

三等专业奖学金

300

全班人数 15%

 

300

1 /班+(1-2)人/学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留级、试读。

(二)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受校、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学生干部(含通报 批评)不能参评。

      (二)综合考评和文化课成绩在本班后 1/3 者,不能参评。

     (三)有吸烟、酗酒、打麻将、通宵上网及其他有伤社会 风气等不良行为者,不能参评。

     (四)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不良影 响者,不能参评。

     (五)不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贻误工作者不能参评。

第八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学生素质综 合考评同步进行。各学院评定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结果报学生处 审核批准后,学生处将结果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学金发至学 生卡内。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 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在校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社会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核心,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重点,以校内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校院两级联动资助工作体系。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大力推进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一条 校内奖助学基金。学校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建立学校奖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基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提升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孤儿、军烈属、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及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困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八条 社会资助。学校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全校设立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各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学校应明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落实足额工作经费、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足够用的办公设备,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及档案存放场所,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等共同参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业务负责人,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负责具体资助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在学校提取的资助金费总额中列支,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资助政策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资助政策对其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建设及管理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工作。各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资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榆林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榆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榆林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及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二条 所有获奖、获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助资金,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奖助资金,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