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关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7 10:29

奖学金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3300元;

三、学生竞赛奖学金

学科竞赛类(含创新创业、体育赛事)/课外活动类(社会实践、精神文明、文化艺术)

  1.国家级:  
        特等奖             3000元;
        一等奖             2000元;
        二等奖             1500元;
        三等奖              800元;

 2.省市级:

       特等奖             1000元;

       一等奖             800元;

       二等奖             500元;

       三等奖             30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强化资助育人功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外国语大学正式学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学校建立“奖、助、勤、贷、减、免、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育人体系,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服务保障,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主要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规划、审批决定、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落实。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成员由学生处、计财处、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本科生的资助工作。工作内容:建立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制定学校资助工作制度,组织学生贫困认定工作,统筹各项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所在学院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鼓励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战胜生活上的困难,减轻思想压力,克服自卑心理。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七条  主要资助项目

1.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顺利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3.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4.困难补助。为了帮助因家庭突然变故或身体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学生经济困难,学校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使学生安心学习。

5.学费减免。对特殊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缓交学费。

6.入伍及退役士兵补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7.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条  学院设立的资助项目,从制度到结果,及时向学生处报备。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章 资助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资助工作在学院初审阶段,若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 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资助工作在学校 复审阶段,若对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在各项评审过程中,若学生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当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已发放的款项予以追回,并将撤销决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资助育人工作

第十四条  体现人文关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采用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情况;在公示受助情况时,不应涉及学生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相关事项,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  强化育人功能。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培养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目标,在各项资助工作开展时,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确保把好事办好,将党、政府和学校的关怀及时传递给学生。

第十六条  加强教育管理。《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实施资助的凭据,学生本人个人承诺并签字,手续不齐全者视为无效。凡是没有个人承诺签字的学生,不列为资助对象。受资助学生如有挥霍浪费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等,取消其当年受助资格,追回其受助款。同时,欠缴学费及有关费用且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不予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201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