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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4-29 16:48

录取批次的安排

(一)关于录取方式,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开展录取工作。

(二)关于录取批次,我校在云南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

(三)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四)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六)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七)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有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均可查询。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的;

5.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九)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

2023年修订

 

为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创新创业、大学生服兵役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入学第一学期无补考科目、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任何处分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休学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

(四)学校根据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专业的;

(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定向生;

    (三)文科生不得转入只招理科生的专业;   

    五年一贯制与三年制统招专业不能互转

    已转过或重新选择过专业者;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予退学的学生

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的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一)二级学院(部)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转入专业的考核方案,于新生入学第1学期第10前完成本学院(部)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表填报,计划包括可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标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等内容教务科于1学期11周前完成公示

(二)新生在第2学期第1周填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并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后,交拟转入二级学院(部);

每个能向一个专业提出申请;

拟转入二级学院(部)于第2学期第3周内组织公开考核,并2学期第5周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考核结果《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及《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学生汇总表》交至教务科;

)教务科在第2学期第6周前完成审核并公示转专

业审批结果在公示期间,拟转专业学生若想放弃本次转专业机会者,需到教务科提交放弃转专业申请及承诺书

)教务科将审核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批准,并负责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存档;

)转出、转入二级学院(部)做好相应学籍手续和班级的交接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须继续原专业学习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完成学业,但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学申请,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时分数线在拟转入我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数线以下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条  转学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函至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省内高校间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报转出学校教务科签署意见,转出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如果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则由转出学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在转出学校收到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后,学生在一周内到教务科办理转学手续。

(二)省际之间高校间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报转出学校教务科签署意见,转出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如果同意,由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联系,如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再由转出学校上报本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转入学,转入学在接到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文,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高等教育的部门,如当地教育厅或高教局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在接到批文后的一周内,给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转专业、转学情况将及时在校园网或公示栏公示,并在转专业、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三年制全日制专科生,包括接受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和国际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91日起施行,原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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