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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3-06-12 11:04

奖学金设置

张家口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发展,根据《张家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种类和金额

一等奖学金,金额1500元/学年/人;

二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学年/人;

三等奖学金,金额700元/学年/人;

单项奖学金,金额400或600元/学年/人。

第三条 评定范围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一年级学生不参评)。

第四条 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10%;

单项奖学金按实际获奖学生人数计算。

第五条 评定条件

奖学金获得者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1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2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30%。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科研与创新奖和校园文明奖,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

学年内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单项奖学金(省级奖400元,国家级奖600元):

1.学业优秀奖:获省级、国家级学习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以上的;

2.创新创业奖: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发明专利、科技创作三等奖(含)以上的、省级以上学术和科研论文(第一作者)的;

3.社会工作优秀奖:担任校、二级学院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对学校校风、学风建设有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4.文体活动优秀奖: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六名(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的;

5.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教学服务等活动,对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的;

6.校园文明奖: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社会公德、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品德高尚,深得同学和社会公众赞扬,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媒体报道)的。

(三)学生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奖学金:

1. 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2.有单科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3. 恶意欠缴学费的;

第六条 评定方法

奖学金评定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评定。评定采取个人总结、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小组评议计算综合测评得分,然后按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根据评选条件和应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人数及等级。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按学校综合测评办法对每名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每学期结束后进行总结、公示。

(二)新学年开始第二周,各二级学院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产生获奖名单后在全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和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审批确定,结果在全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后产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发放办法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具体手续由财务处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张家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资助管理、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落实上级资助政策,宣传有关资助政策文件精神;

2.负责制定落实学校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免、补、助、贷”等资助体系;

3.负责组织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审核和上报;

4.负责全校资助育人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具体组织和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2.负责建立完备、详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存档备查。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记录表、困难情况的认定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动态核实记录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资助档案建立工作须在9月20日前完成;

3.负责审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认定,在评议认定期间受理本学院学生的投诉和复查;

4.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资助调整。

第六条 各班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视本班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具体评议内容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状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申请困难资助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等;

2.负责本班资助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一节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至少一年以上:

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6.财政供养人员子女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

第九条  优先条件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节  认定等级

第十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配比例分别为所在班级学生基数的10%、12%、10%。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度降低;

2.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

3.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3.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6.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五保户家庭学生、优抚家庭子女;

4.直系亲属患重症,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6.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7.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三节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为评定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认定结果报送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各个班级报送的评议结果,审核无异议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5.二级学院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及认定初审名单;

6.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各二级学院申请材料,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贫困子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资助和新生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分别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困难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其资助款项,并按《张家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张家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张家口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做到应助尽助,确保资助工作 顺利开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 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 号)和《河 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的通知》(冀财教〔2021〕177 号)等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助资金是指按照省有关规定,学校从 事业收入(学费)中按不少于 5%计提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足额提取,足额发放。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从 上一学年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当年学生资助 资金,足额提取,并足额发放给学生。 

(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 专款专用,并且分账核算,各有关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 开透明,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 有效的使用。 

(四)滚动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实际申请金额提取, 发放后剩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奖助资助领导负责制,具体 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部负责处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切实解决好校内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就读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校 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 持有扶贫手册的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 力的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享受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贫困家庭学生。

第七条 学校按不少于 5%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及时足额提 取出校内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书费)、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贫困学生大家访、资助育人和宣传、校方责任险、就业帮扶、 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以及其他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支出。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初预算,每年年底取得事 业收入的同时计提,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使用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学校严格界定学生资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凡属于 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必须经校内“奖助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形式:

(1)原则上直接发放到 学生本人银行卡;

(2)针对有特殊情况没有银行卡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报送校内“奖助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资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代 领,表单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分为学校学费收入、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各项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资助工作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防止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 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情况, 如有违法违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省、市新的资助政策出台,按照新的资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