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要求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5-06-23 11:10
体检要求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审查和复查,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专业有药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助产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心理学、生态学、学前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专业有美术学、地理科学。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予录取专业有运动训练。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