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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5-04-18 16:24

奖学金设置

             西京学院本科生升学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提升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优秀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学生行健笃学,继续深造。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实施本科生优质升学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招本科应届毕业生中已被(预)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科生升学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被教育部“双一流”高校、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00名高校及学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奖励5000/人。

(二)被国内其他高水平院校以及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奖励2000/人。

                   第三章 评定依据与要求

第四条 参评升学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作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 升学奖学金评定依据

(一)相关院校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录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本人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须提供该大学世界排名认定情况。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升学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工作安排在6月进行。

第七条 升学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西京学院本科生升学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格审查并将推荐人选报送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

(三)学校评定。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对参评学生资料进行复审并将拟获奖人员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务会议批准。

                    第五章 其 他

第八条 升学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九条 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荣誉,追回奖金,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西京学院本科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人格健全、基础知识扎实、专业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具有“匠心精神+艺术素养”的一线工程师或行业应用型创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以及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的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参评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按要求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上一学年

总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20%,且必修课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10%,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综合素质良好。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特等奖学金:按参

评学生总数的1%评选,每人每学年5000元;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2%评选,每人每学

3000元;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3%评选,每人每学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按参评

学生总数的5%评选,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考试作弊行为,受处分或在处分期者。

(三)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修课程中有考核不及格者(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

(四)出现论文、毕业设计涉嫌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六)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安排在10月进行。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根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评选条件,结合自身表现提出申请,填写《西京学院学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辅导员。

(二)班级推荐。各班级成立评选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一般为511人(单数),学生代表由民主推荐、辅导员综合考察产生,当年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需回避。评选小组初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三)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师生代表为成员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小组评议、学院院务会研究确定推荐获奖人选,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

(四)学校审批。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审核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生可兼得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奖励金额仅取最高一级金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西京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西京学院校友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友奖学金由学校历届校友捐资设立,旨在褒奖西京学院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鼓励其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敢于创业,提升学生综合竞争力。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以及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的专升本学生,具体评选范围根据捐赠校友意愿确定。

第三条 校友奖学金从校友捐赠基金中支出。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实施。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教务处、校友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及捐赠校友担任。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事务科,负责校友奖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参评校友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作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按要求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符合以下条件至少1项:

1.在学术研究方面表现优异。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被核心期刊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获得相关领域专家认可,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得到国家专利授权单位授权;

2.在创新创业方面成绩显著。参加《西京学院本科生竞赛管理办法》重点竞赛列表中的省级以上项目(含省级),且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创业方面已完成企业注册并正式运营入驻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器;

3.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青年志愿公益项目大赛”等志愿服务类、社会实践类赛事活动中获奖。上述成果或荣誉须冠本校名称或具有代表本校参赛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参评校友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根据捐赠校友具体要求确定。

第八条 校友奖学金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具体发放人数、奖励金额根据校友捐赠情况确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校友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安排在10月进行。

第十条 校友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西京学院校友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师生代表为成员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校友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推荐人选,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校友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三)资格复审。校友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开展资格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拟获奖人选。(四)学校审批。评审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对拟获奖人选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凡获得校友奖学金的学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荣誉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校友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撤销荣誉,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校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京学院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人格健全、基础知识扎实、专业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具有“匠心精神+艺术素养”的一线工程师或行业应用型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以及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的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有优异表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按要求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上一学年总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20%,且必修课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10%,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综合素质良好。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行为品德高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热爱祖国、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敬老爱亲、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学业科研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5%或连续两学年各科成绩平均90分以上,且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国家线要求;参加《西京学院本科生竞赛管理办法》重点竞赛列表中的省级及以上项目并获三等奖以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等核心期刊全文收录,或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出版专著(译著),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学生类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及以上非学生类课题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体艺美特长鲜明。在官方或官方协会举办的体育文艺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艺美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三名,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艺美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4.创新创业成果突出。获得国家发明、技术专利,具有明显应用成效,或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提出建设性意见被区(县)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采纳,或自主创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应,具有典型示范效果。

5.其他荣誉影响显著。具有英雄模范行为或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产生全国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特别声誉。获“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上述成果、荣誉须冠本校名称或具有代表本校参赛的佐证材料。

(二)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30人,每人8000元。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考试作弊行为,受处分或在处分期者。

(三)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修课程中有考核不及格者(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四)出现论文、毕业设计涉嫌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六)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安排在10月进行。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西京学院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校长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资格复审。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评定委员会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学工副院长任委员的评定委员会对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终审候选人。

(四)答辩终审。学校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在全校范围内以公开答辩的形式组织评审,讨论确定“校长奖学金”拟获奖人选。

(五)评定表彰。在全校范围内对拟获奖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将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落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本专科、研究生在校学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院系(书院)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院系(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资助专员、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代表、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民主选举出来并且能够代表全体学生民意的学生)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院系(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将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每学年认定工作开展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院系(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各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年级(专业或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院系(书院)、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提请复议。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负责汇总各院系(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因休学或保留学籍未在学校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院系(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院系(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条 各院系(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坚持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无死角,认定信息不遗漏;各级工作组要严格规范认定工作,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书院)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院学字〔2012〕14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