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第一章 奖学金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我院学生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广大同学刻苦学习,努力成才,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使我院评选先进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大二及大二以上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10月份,由分院按照学院分配的指标及国家相关评审规定组织评审,后报送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依次审批。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大二及大二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10-11月份,由分院按照学院分配的指标及国家相关评审规定组织评审,后报送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依次审批。
杜斌丞奖学金
该奖学金是以我国著名教育家和爱国人士杜斌丞烈士的名字命名的扶助优秀贫困生奖学金。“杜斌丞扶助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由一些革命老前辈倡议,于1995年成立,基金主要来自于杜斌丞烈士的子女、亲友,以及社会各界捐资,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大二及大二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杜斌丞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5月份,由分院按照学院分配的指标及学院相关评审条件组织评审,后报送杜斌丞扶助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所有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10-11月份,由分院按照学院分配的指标及国家相关评审规定组织评审,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就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在校生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认定时间是每年5-6月份,每年6月20日至7月底,由学生本人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校内勤工助学
我院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系统维护及日常管理,每月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及勤工助学学生需求信息,每年3月及9月各组织一场大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并根据特殊需求,组织临时招聘会,目前我院在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人数多达到380余人。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奖金等级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等级及标准如下:
1)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奖励班费100元
2)三好学生标兵 奖励 1000元
3)院级三好学生 奖励 300元
4)院级优秀干部 奖励 300元
5)系级三好学生 奖励 100元
6)系级优秀干部 奖励 100元
7)学习标兵(单项奖) 甲等200元 乙等 100元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评选原则
对以上各奖项的评选,必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先进班集体条件:
(1)具有一个积极肯干、互相配合、团结进取、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班委会和团支部委员会。坚持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方面卓有成效;能够结合我院特点,经常组织生动活泼的班级文体活动;全班同学积极要求上进,申请入党、入团的人数较多。
(2)具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人人关心集体,讲文明、有礼貌;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杜绝了迟到、旷课等违纪现象;学生流失率较低,并能按时交纳学杂费;在《无违纪班优胜红旗》评选活动中,获胜率达75%以上。
(3)具有良好的学风。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互相帮助,整体学习成绩提高较快,在同类专业考试中通过率比较高;在《优良学风班优胜红旗》评选活动中获胜率达75%以上。
(4)具有整体和全局观念。全班同学都能积极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50%以上的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教室卫生整洁,每次检查均能名列前茅;能积极为学院、系部输送优秀学生干部和各项活动的积极分子。
2、三好学生条件:
⑴ 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无违纪和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行为,尊敬师长,爱护公物,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⑵ 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具有创新、求实、严谨的学习态度,能努力学习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所以考试通过率90%以上。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⑶ 身体好。能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煅炼,在校系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
3、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除三好学生条件外,还要求业务学习成绩优异,在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在学生中有积极的影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门功课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4、学习标兵条件: 思想品德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方法得当,学习成绩非常突出,通过率达到100%,乐于帮助其他同学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在学习上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5、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
(2)管理方法得当,工作成效显著;
(3)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4)在同学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评选比例
由各系、附中、职校按在籍学生总人数的比例评选:
先进班集体 占全院总班级数的15%
三好学生标兵 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5‰
院级三好学生 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
院级优秀干部 占在位学生干部总人数的50‰
系级三好学生 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0‰
系级优秀干部 占在位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50‰
学习标兵(单项奖) 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评比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评比工作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办法进行,要严格控制比例,各种奖项不能兼得。
3、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以平时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全年两面优胜红旗获胜率达75%以上者,当然为先进班集体。
4、院学生会学生干部的评比由院学生会具体组织进行,比例以院学生会干部的总数为基数计算。
5、系学生分会学生干部参加系上的评比。系上的评比分两条线进行,班干部由班委会提出,班主任把关;系学生分会干部由学生分会提名,统一报系学生科考核审查,比例以系学生干部总数为基数计算。
6、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系办公会审批,学生会的各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处审批;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报学生工作处汇总,由院办公会议审批。
7、三好学生的评比参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程序进行。
8、三好学生标兵、学习标兵由学生工作处考核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凡荣获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称号以及获其他单项荣誉证书的学生个人和先进班集体,将在学院《欧亚报》上通报表扬,并由院系设光荣榜悬挂个人和集体的照片,获奖学生将在年终给其家长寄送喜报。
第八条 凡在校学习期间,曾一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两次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一次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者(院级的至少有一次奖励),在其毕业时将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进行综合考评,上报学院批准后,均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此项不受比例限制)。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除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外,在就业安置推荐时,将优先照顾本人意愿,留校使用或推荐到较好的用人单位工作。
困难生资助办法
西安欧亚学院优秀特困生
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
凡本院注册在籍的特困生具有以下列情况者,均可列为减免对象:
1、父母或抚养人死亡,无生活来源者。
2、烈士子女、孤儿、少数民族、优抚家庭子女或特困单亲家庭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又遇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限制或中断者。
4、来自老、少、边、贫地区的农村学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者。
5、上学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6、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对象的基本条件:
1、刻苦学习,成绩良好,表现突出者。
2、爱国、爱校、爱班级,努力进取,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者。
3、有集体荣誉感,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
4、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行为。
第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减免学费相关政策
1、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者;
2、一学年内有两门课程或两门课程以上考试不及格者;
3、生活不俭朴(配备手机,穿名牌服饰,吸烟喝酒),男、女交往不文明,经常出入黑网吧者;
4、经确认有其他不良表现者。
第四条 申请办理减免学费的程序
1、减免学费的学生, 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欧亚学院学生学年(期)减免学费申报表》,并附上家庭所在地(乡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含家庭收入状况),交班主任。
2、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建议,交各系(部)学生科,学生科根据班级初评情况和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及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考评后提出本系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并将符合条件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学院审批。
3、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每学期(年)末集中统一办理,统招生每学年办理一次,其他类别学生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其他时间一律不再办理。被获准实施减免学费的学生发给减免学费通知单,在下一学期(年)开学报名时,可持此通知单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第五条 减免学费的比例和额度
1、减免比例:统招生不得超过其总人数的4%;
其他类别的学生不得超过其总人数的2%。
2、减免额度:(分四个等级)
特等:1000元/人(学期) 甲等:800元/人(学期)
乙等:600元/人 (学期) 丙等:400元/人(学期)
平均每学期700元/人(学期) 每学年1400元/人(学期)
3、在具体操作中,各系可按照该实施办法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允许搞平均主义,以不突破本系减免总额度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