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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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照顾政策
(一)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两州五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聚居少数民族考生与长居汉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考生须具有实施加分区域内连续三年以上户籍(“两州”为各自市(州)范围内,“五县”为各自县(市、区)范围内),同时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学籍并在学籍学校实际就读,且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考生户籍所在地普通高中阶段连续三年以上户籍。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及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通知》(甘应急人事〔2019〕41号)执行。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非“两州五县”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长期居住在非“两州五县”民族乡(镇)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考生须具有非“两州五县”民族乡(镇)普通高中阶段连续三年以上户籍,且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学籍并在学籍学校实际就读,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考生普通高中阶段具有考生户籍所在乡(镇)连续三年以上户籍。
2.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出生的甘肃省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考生只能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定一项进行申报。预科生、定向生、中职生、高校专项不分省计划等招生项目招生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均不能享受照顾加分。
(三)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加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严防考生资格造假,健全省、县(市、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四)照顾证明信息采集
照顾证明信息采集按《关于做好202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3〕37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单位(中学)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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