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5年04月15日 来源: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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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三十一、附则

(一)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三)本《细则》由青海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各市、州、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附件:

1.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2.给2015年高考生的温馨提示

附件一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附件二

给2015年高考生的温馨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高职院校会打电话给已经投档的考生,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调配”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复征志愿的资格。

3.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用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向教育部注册。教育部通过全国户籍管理系统做核验。考生核对个人信息的机会有三次:①报名信息确认时;②《准考证》领取后;③志愿填报时。如发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错误后,立即向学校和考区招办提出,由考区招办专报省招办修改。正式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后才发现信息错误的,省级招办无权限修改。请考生务必认真仔细核对本人信息。

4.正式录取后不去报到,准备下一年重考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或高校报到期间向所录取的高校主动申明放弃。否则下一年参加高考并录取后,教育部不予注册。

5.考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到考区招办领取个人的纸介质档案,开学报到后交给所录取的高校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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