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省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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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有关规定
(一)设点要求。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组考实际,2014年,我省将严格控制外省院校来我省设点考试的数量和规模,除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的院校和第一批在我省招生录取的院校,可在我省指定考点组织实施专业校考外,我省原则上不再接受其他录取批次院校设点组织校考。
2.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经教育部批准可以跨省组织校考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可在我省设点组织专业校考。
3.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专业,原则上要在我省指定的考点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4.需在我省组织校考的院校,必须在校考前组织好报名工作,并于考前10天将报名数据(含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考试科目等)报送相关考点,以便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未能在考前10天提供考生报考数据的,不得在我省组织校考。
(二)组织管理。
艺术类专业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组织校考,须在我省招生办公室统一设置的考点范围内实施,执行我省有关的招生考试工作规定,接受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点院校招生部门和校考考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工作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严密管理措施、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考试纪律,慎密排查并清除影响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的隐患,重点防范和打击考生冒名顶替、场内交换答卷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坚决制止校考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失范、无序问题。严禁工作人员、教职工尤其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招生院校或考点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艺考培训班;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各招生院校和考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切实促进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公平公正。省、市招生办公室将加强对属地艺术校考考点的监管,派出督导组到艺术校考考点,监督考点的考试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
1.考点管理职责。
(1)各考点要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有纪检部门参与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
(2)为强化考场管理,有效防止作弊,考点需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和考生指纹采集等设备对考生进行指纹数据采集并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身份识别,使用电子监控摄像对考试进行全过程录像监控(录像及指纹采集设备费用由招生单位和考点共同分担);
(3)考点必须选聘责任心强的在编教师职工担任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并实施回避制度;
(4)考点必须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培训和业务培训,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考试工作责任制度;
(5)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考生,考点要做好取证、登记备案工作并上报我省教育考试院;督促招生院校及时对违规作弊考生进行处理;
(6)协助招生院校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2.招生院校管理职责。
(1)招生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贯彻“阳光工程”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艺术类招生简章和校考实施办法;
(2)组织与实施校考的招生院校要进一步规范校考行为,完善校考管理制度,加强各专业校考评委的遴选和管理,优化各专业校考的评分细则和办法并成立由专家组成的成绩仲裁组,纠正有争议的校考行为和偏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校考不规范现象发生。
(3)强化考官队伍建设,加大考试监督力度,建立由专家教授、招生考试行政管理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组成的专业考试工作组赴考点开展考试工作,并对考风考纪负全责;
(4)设点院校要加强与考点的协调沟通,提前组织考生进行网上预报名并于考试前10天将考生报名数据报送考点,使考点能合理安排考场并组织实施专业考试;
(5)按时报送设点考试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按我省有关考试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6)全力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工作;
(7)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时对违规作弊考生进行处理,并于考后20天内将处理情况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和设点考点。
3.校考考点须于考前5天将校考院校提供的考生报名名单(含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考试科目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经省教育考试院与高考报名数据复核后,再编排组织考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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