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3年05月15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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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体检
第十三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办要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要求,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要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体检结论要反馈给考生。
第十四条 各县(区)体检工作结束后,要指定专人对体检表进行认真复查,重点审查考生填写的既往病史是否属实、体检医生填写的项目是否规范,有无错检、漏检,体检结论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检或更正。各市(区)招办要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总结,按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招办。
第十五条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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