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3年05月15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专人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学校审查;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2013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并加盖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后的表现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