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3年05月15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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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考生以欺诈手段,或者凭借招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徇私舞弊而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招办。

  第六十九条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第七十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作弊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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