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年06月07日
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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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四、单独招生
1、单独特殊类招生
部分普通高校单独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空军招飞、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特殊教育、华侨、港澳及台湾籍学生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2、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6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单独招生院校允许2012年进行招生试点。4所高职院校须上报单独招生工作方案并经省教育厅批准后,4所院校负责报名、组考、录取等工作,省招生办负责督查和信息注册。单独招生工作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考生录取信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高考。
十五、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机构和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在普通高校招生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理。
十七、附则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招生办将根据工作进展下发各类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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