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年06月07日 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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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录取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1、录取时间:7月5日开始,8月中旬结束。

  2、分数线公布及艺术类本科录取

  (1)全省录取分数线将分三次确定,三次公布。

  第一次: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公布时,同时公布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民族院校本科的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次:在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集后,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体育类本科和三校生本科分数线;

  第三次:在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和体育艺术类专科志愿汇集后,公布本科三批文理类参照分数线,专科(高职)批文理类科参照分数线,体育艺术类专科和三校生专科(高职)批参照分数线。

  (2)艺术类本科录取分两个阶段: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与文理科本科提前批同时进行录取;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与文理类本科二批同时进行录取。

  3、录取原则

  (1)普通高校和省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最大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若高校对第一志愿调档比例有要求的,按高校意见协商调整。省招生委员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普通高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招生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甘肃省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各种特殊招生,省招生办也须网上投档,保证考生正常电子注册。

  4、普通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考生志愿。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普通高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加盖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普通高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等。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和普通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6、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应提前向省招生办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7、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8、藏文民语类考生录取

  在同一录取批次,民语类考生不论全部填报普通类院校及专业或民语类院校及专业,还是普通类院校及专业和民语类院校及专业交叉填报,录取时,均按填报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9、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及投档比例

  普通高校招生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及投档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1)省外民族院校少数民族考生原则上按70%投档,其他考生按30%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按7:3投档,即:少数民族考生按70%投档(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6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10%),汉族考生按30%投档(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占20%,其他地区汉族考生10%),由学校审查录取。

  (2)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只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外省院校民族班、预科生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学校审查录取。省内院校民族班、预科生按照8:2投档,即: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8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20%,由学校审查录取。

  (3)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生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0、定向生录取

  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定向生面向全省招生;高校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考生录取后须与高校、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省属高校原则上不安排定向招生任务;定向生与国家统招生同时投档,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平行志愿补充投档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一志愿定向生提档最低分;定向生录取降分幅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如招生学校在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任务时,可将定向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1、三校生录取

  三校生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三校生招生工作通知》执行。

  12、保送生录取

  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2]5号)执行。已经被录取的保送生不得参加高考志愿填报,其录取信息将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省办公室网页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注册。

  13、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考生录取

  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考生在省招生办办理完录取手续后,不得参加高考志愿填报,其录取信息将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省办公室网页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注册。

  1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15、补录

  (1)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普通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正常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2)2012年专科层次院校录取期间放大录取比例,不再进行补录,只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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